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申报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事项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申报 |
服务对象 |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
设定依据 |
1.《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296号); 2.《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经办规程的通知》(攀医保〔2016〕20号)。 |
受理单位 |
市、县(区)医保局、各参保单位 |
申请条件 |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以“统账结合”方式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患有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病种的:“统账结合”的参保人员可申报第一类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可申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 |
申请材料 |
1.《攀枝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资格认定申请表》; 2.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原件)。其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 须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出具,“重性精神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出具; 3.近期(三个月以上)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最近一次)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4.符合《办法》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等资料; 5.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限市内),以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申请:(1)市级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攀钢集团公司、攀煤集团公司、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公司的参保人员,向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递交补助申请资料,由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2)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由本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单位所在县(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3)个体参保人员和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不存在但继续按“统账结合”方式参(续)保的人员,申请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向参保人员本市居住地所在县(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补助资格的初审; 2.受理:市级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攀钢集团公司、攀煤集团公司、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公司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受理并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医保局 ; 3认定: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医疗专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4.确认: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市医保局每月15日前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其他单位工作日即时办理。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市医保局职工就医管理二科咨询电话:0812-3353953、5791303; 东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2228659; 西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5556578; 盐边县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8658086; 米易县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8178657; 仁和区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2911875。 |
投诉监督 |
0812-3333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