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四、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确定初缴年月、初缴人数、缴存精度、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十、相关表格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