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各管理部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款、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人收入计算。第二款、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第三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表格。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归集执法科:64819336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