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各管理部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 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