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归集执法科、各管理部
三、办理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九条第一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减少)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封存管理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归集执法科:64819336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