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1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
2. 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提取额度不超过其大修住房支出的累计票据金额;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