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 各管理部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借款人家庭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2.身份证或可由户籍派出所出具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3.户口簿;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声明书》或其它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
5.首付款发票;
6.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一张;
7.如有共产人的需要共产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
8.借款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9.借款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担保申请表》;
10.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或存折;
11.借款人正方型楷体私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承诺期限:符合贷款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抵押办妥后5个工作日放款。
八、咨询方式:
市区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12329
九、示范文本
附件一: 婚姻状况声明书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本人现对本声明书出具日时自身的婚姻状况作如下声明:
□ 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人未登记结婚。
□ 自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离婚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 自配偶去世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的内容完全真实,不存在任何的虚假或隐瞒,本人愿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或不实之处,本人同意贵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本人的行为做违约处理,届时,贵中心将有权按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的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或解除贷款合同,宣布本人贷款提前到期,收回剩余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追究本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声明构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