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
申请条件:
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1)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由于经营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加盖公章) | 规格 | 单位填写材料 | 备注 |
缓缴的决议或文件 | 原件 | 《单位办理缓缴申请表》(一式两联盖公章) |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
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复印件 |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清册》(一式两联盖公章) | 单位办理缓缴的申请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
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 复印件 | ||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计划 | 原件 |
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缓缴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单位申请缓缴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办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1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