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工人须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特别规定
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小编将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为大家解答哦!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
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
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
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
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
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
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
答:不能重复领取。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