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中止发放养老金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请条件
1、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被判刑收监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养老人员被羁押、拘役、劳教、服刑的,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2、养老人员失踪的,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养老人员下落不明的,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