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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2017-07-25 08:00:02 无忧保

◆事项名称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请条件

因各种原因中止发放养老待遇的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材料

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标签: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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