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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2017-07-25 08:00:02 无忧保

◆事项名称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地点

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申领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关系证明,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申领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2)养老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携带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标签: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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