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精减回乡人员或其配偶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6)74号];
3、关于本市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等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2)40号];
4、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居保、新农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3)43号]。
◆申请条件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精减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仍健在的。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精减回乡人员需携带精减回乡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退职证明复印件和单位历年支付生活补助费凭证的复印件;
(2)精减回乡人员配偶需携带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关系证明;
(3)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
2、《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特殊业务专用)》(申报1);
3、《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字1表(附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