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时间。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条件
参保人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重复参保且无法转移衔接或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因死亡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须注明死亡时间);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不涉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需提供确定其家属身份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和支付丧葬费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2、因出国(境)定居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携带:
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外国国籍证明(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原件(正规翻译机构出具)。
3、已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提供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4、需要返还多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审核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审核认定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注销。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中心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期限
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
1、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返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部分余额;其他人员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2、参保人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3、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涉及多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应予以退还;申请人不予以退还的,经办机构将直接从个人账户余额或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申请人予以退还。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