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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

2017-07-26 08:00:01 无忧保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

◆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时间。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选择或变更缴费标准。

◆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或申请恢复缴费时,同步进行缴费申报,选择个人缴费档次。

2、参保人员若要变更当年度个人缴费档次的,应在养老保险费扣缴前到办理机构进行申报,重新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并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申报期。参保人员需变更缴费标准的,应到办理机构进行申报,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并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参保人员也可到代办个人缴费标准申报业务的村(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未申报下年度缴费标准的正常缴费人员,其本年度缴费标准将作为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申报(其本年度缴费标准不在下年度缴费标准范围中的除外)。

4、办理机构受理后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缴费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将《办理情况回执》和申请材料交参保人员或村(居)协办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1、缴费标准为十二挡: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无需到办理机构申报。

3、个人须在扣缴日前(每月10日或20日)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每年12月20日为本年度个人缴费扣款截止日。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标签:   个人缴费保险办理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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