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gg-jd-0009-07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办理程序 | 1、提交材料 2、中心审核 3、银行办理 |
办理条件 | 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报材料 | 一、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2、职工在省外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非直报、现场申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机构(科室) |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
办理地址 |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
办理时间 | 城区管理部:周一至周日(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周一至周日(非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马尾管理部:周一到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闽侯管理部: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周一至周五(非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除城区、马尾、闽侯以外的其他管理部:周一到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591-12329 |
投诉电话 | 0591-87670870 |
备注 | 1.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需在以上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2.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 纸复印。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它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它 |
福州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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