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2.有合法的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以及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工资保证的担保人员);
3.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已付清首期付款并在产权部门登记备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其它批准资料;
5.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六个月以上;
6.有市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7.市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需要提交的要件:
一、购房证明资料:
根据所购住房种类不同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购买商品房或期房的:
①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
②首套房价总额30%以上、二套房50%以上首付款凭证(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现房的:
取得未满两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正式合同以及发票原件。
2.购买二手房:
①二手房交易协议(正本);
②契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住房:
①城镇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个人证明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借款人和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贷款申请情况申明;
3.担保人工资及经济收入证明,工资保证贷款担保人承诺书;质押核保书,或置业担保公司保函;
4.夫妻双方(及共有人)以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5.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和担保人需同时到场。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随带相关资料到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2.管理部(办事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贷方式;
4.办理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开具《借款借据》;
6.发放贷款,并自贷款发放的下个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
市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
1.在市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其他县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缴存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情况证明,委托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贷款。
办理场所:各管理部(办事处)。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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