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检查
二、职权条件:每年定期开展集中核查或参保单位被举报时
三、职责:审查参保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人数。
四、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办理。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五、职权流程: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部门根据经办部门申请或举报人举报,确定被稽核单位,并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稽核检查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查阅单位提供的编制名册、工资审批表及相关财务账目等材料,确定其缴费基数是否完整、准确。
3.对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稽核情况告知书》,告知其稽核结果。对经稽核发现有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稽核整改意见书》。
4.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提请人社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对稽查案卷进行归档并反馈经办部门或举报人。
七、检查种类:日常稽查、重点稽核、举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