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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指南

2017-07-26 08:00:01 无忧保

一、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职权条件:参保职工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申请领取养老金。

三、职责:审查参保职工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四、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1.新增退休人员申报表;

2.职工《人事档案》;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核准表》原件;

4.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5.身份证复印件。

六、职权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

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3.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若不符合退休条件,退回申请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理由。

4.工作人员提出拟批复意见。

5.主管副局长签批。

6.发放养老金。

七、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养老金自次月起执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退休管理科:0454-8550068;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684400。

标签:   养老保险待遇保险待遇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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