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职权条件:参保职工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申请领取养老金。
三、职责:审查参保职工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四、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
1.新增退休人员申报表;
2.职工《人事档案》;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核准表》原件;
4.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5.身份证复印件。
六、职权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
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3.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若不符合退休条件,退回申请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理由。
4.工作人员提出拟批复意见。
5.主管副局长签批。
6.发放养老金。
七、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养老金自次月起执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退休管理科:0454-8550068;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68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