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计划生育津贴待遇零星报销手续 |
设定依据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 |
申请条件 | 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手术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
办理资料 |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 (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 (5)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7)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8)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会保险卡不具备金融功能时提供); (9)配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限申领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待遇时提供); (10)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限申领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时提供); (1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4)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院就诊且涉及急诊、抢救的,门诊就诊的须提供门诊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复印件,参保人还需提供自己的发病经过。 (15)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手术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由经办机构受理后领取回执。 |
办理时限 | 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东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
温馨提示 |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单位经办的盖上单位公章,写上日期,并须提供原件备查;同时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津贴,所需资料有重复的,只收一份;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
东莞市: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计划生育津贴待遇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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