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
二、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
三、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
(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四)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往来收支情况统计表。
(五)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材料。
五、办理地点
医疗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六、办理时间
在每批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七、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电话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63167395 63161130
东城区人力社保局
84043115
西城区人力社保局
83975457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
64671406
海淀区人力社保局
88506510
丰台区人力社保局
63258213
石景山区人力社保局
88925501
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
69842756
房山区人力社保局
89361867
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81537042
大兴区人力社保局
81296826
昌平区人力社保局
69728625
顺义区人力社保局
89444976
密云县人力社保局
69048458
怀柔区人力社保局
89687003
平谷区人力社保局
69961639
延庆县人力社保局
69145896
开发区人力社保局
67878062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初审、现场检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零售药店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认定资格;审核合格的,区县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工作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
(4)确定结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