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0、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或非德阳市户籍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11、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各县(市、区)管理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证明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无房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另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供当地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
2、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住房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住房的,还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申请提前还贷的,还应提供与银行签定的提前还款协议;
6、租住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如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8、(1)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提供缴存人与病患者关系证明、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病种见附件)。
(2)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提供缴存人与遭遇重大灾难事故者的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开具支付住房公积金票据。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有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