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部门及职责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服务大厅、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亚湾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罗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东管理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门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县区管理部)的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公积金服务窗口)、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负责受理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职工个人帐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等业务。
市中心归集督查科及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等业务的审核。
电话号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贷款科)2731133;惠东管理部 8582782 ;博罗管理部 6733696 ;龙门管理部 7883839;惠阳管理部 3393102 ;大亚湾管理部 5560798 ;仲恺管理部:3165699
第二条 基本缴存说明
一、办理缴存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缴存业务的经办人需提供的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护照等,且必须为有效证件。
三、业务涉及职工人数较多(5人以上)时请各单位务必提交相关业务电子清册(U盘),各相关表格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hzgjj.cn/)下载或银行网点领取。
四、对单位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相关表格、资料必须全部扫描存档。
第三条 单位账户管理
一、开户
(一)单位开户所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类型选择新增)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及地方税务专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劳动年审手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7、《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
1、正常开户的单位:单位经办人申报→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银行网点办结。
2、执法责令开户的单位: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归集督查科受理→银行网点受理→银行网点办结。
(三)办理地点
1、单位正常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柜台申请办理开户。
2、被执法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公积金中心归集督查科核准后,再到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二、注销
(一)办理条件: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注销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单位申请注销前,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并通知职工。
三、单位名称变更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结。
(三)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四、 单位经办人变更
(一)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结。
(三)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第四条 人员增减变动
一、个人开户
(一)、新增个人开户所需资料:
1、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新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到银行网点申请受理→银行指定联网核查柜台审核→银行网点办结。
(三)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备注:
1、已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能办理新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启封后继续缴存。
2、新增职工人数较多(5人以上)请提供《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表》的电子清册U盘。
二、封存
(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缴存单位须提供:
(1)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及U盘;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封存户须提供: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及U盘;
(2)单位封存证明或相关文件依据;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时,原则上应封存在本单位账户,单位解散、改制、合并等特殊情况的可转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托管。
2、需转移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的,原则上应由转出单位经办人办理,银行网点受理提交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一般情况下适用公检法查封或冻结个人账户。
三、启封
(一)办理条件:
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封存状态变为正常状态,恢复对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汇缴。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清册》及U盘;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启封后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超出单位现有缴存比例范围的,需先调整缴存比例后再启封。
2、转移到新单位后再启封的,可直接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五条 缴存管理
一、缴存
(一)正常缴存:
1、当月汇缴人数有变动的,单位需做相应的变更后,再进行汇缴;
2、账户为正常状态的职工才能办理汇缴;
3、汇缴方式:现金、支票、电汇、网银转账、托收。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汇缴资金→银行网点办结。
单位经办人填写进账单格式:
收款人全称: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款人账号:中心归集户账号
说明:在进账单“备注”项将汇缴单位全称及公积金账号标注。
(三)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时限:
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备注:
办理自动托收的,系统将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汇缴业务;办理手动托收的,缴存单位到开户银行网点确认汇缴信息后,系统才能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二、补缴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漏缴补缴:连续汇缴过程中,某一个月没有进行汇缴,例如2014年1月起某人开始正常汇缴,1、2、4月均进行了正常汇缴,3月没有汇缴,这种需要补缴3月的情况称为漏缴补缴。至少汇缴一个月才能补缴正常汇缴月份之前的月份。
2、少缴补缴:指某个月进行正常汇缴之后,缴额有变动,需要增加缴额,这种情况下的补缴称为少缴补缴。
3、转入补缴:指外市职工转入本市,将外市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市公积金账户。转入补缴不记录补缴年月,只需填写补缴总金额,系统自动分配给个人补缴金额和单位补缴金额,补缴总金额等于转入的金额。
4、欠缴补缴:中心提供金额(补缴的基数中心核算)、月份就可以进行补缴;银行网点根据中心批复文件进行受理。
5、退缴补缴:主要是为了给销户状态的职工重新开户。退缴补缴账户必须是销户状态,补缴金额自动带出为最后一次销户金额,补缴完成后职工状态变更为封存状态。
6、其他补缴:不同于以上五种情况的补缴均可以使用其他补缴,其他补缴只需要录入补缴总金额即可。
7、汇缴方式:现金、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及U盘;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补缴证明文件(欠缴补缴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补缴资金→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单位申请补缴时必须已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且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正常缴存的。
2、同一缴存年度应按统一的月缴存额申请补缴。
3、缴存单位为同一职工申请补缴时需一次性补齐所有漏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月份最早可申请至职工在现缴存单位的入职月份。
第六条 转移管理
一、市内转移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2、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
3、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
4、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新单位工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新单位名称等信息)。
(三)办理流程:
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五)办理方式:
银行网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七)备注:
1、转移到新单位后,职工账户默认为封存状态。
2、金额和截止日期由银行填写。
二、由外市转入本市: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持接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函》;
3、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出地
(三)办理方式与地点:
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即时办理。
三、 由本市转出到外市: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城市/区域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2、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金额与截止日期处由银行填写)一份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经办人申报→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办理方式与地点:
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二个工作日办结。
(五)备注:
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职工帐户为销户状态。
四、账户合并
(一)办理条件:
1、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应为同一缴存单位;
3、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的户名应一致;
4、待合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3、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或单位更正职工账户信息的证明(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无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银行网点受理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账户合并后的状态为并入账户状态。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如有一方为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则合并后的账户保留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
3、合并后账户的开户日期为较早账户的开户日期。
第七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办理条件:
1、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每年4-6月均可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需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当汇缴到调整月份的上一个月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U盘;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3、提供近三个月其中某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地方税务专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及《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提供《劳动年审手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审核→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二个工作日办结。
(六)备注:
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因差错需更正的除外。
二、提高单位缴存比例或职工缴存比例
(一)办理条件: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年收入的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U盘;
2、《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书面申请一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4、提供近三个月其中某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地方税务专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及《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提供《劳动年审手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审核→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5%-20%)可由单位自行提高,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三、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3、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审计的评估报告。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及U盘。
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书面申请一份;
3、由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审批出具文件批复→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备注: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5%-20%)可由单位自行提高,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四、缓缴
(一)办理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2、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请示》书面申请一份;
3、由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持续亏损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审核出具文件批复→银行网点办结。
(四)办理地点:
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备注:
1、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续延手续;
2、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说明
一、7月5日新系统启用后,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汇(补)缴及外市转入类业务时,收款账户信息将作出如下调整:
收款单位名称 |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请自行选择收款银行并打钩确认) |
□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标注账号
□工商银行惠州分行:标注账号
□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标注账号
□农业银行惠州分行:标注账号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标注账号 |
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在进帐单“备注”标注) |
|
转入单位名称
(在进帐单“备注”标注) |
|
二、缴存单位在划拨每月汇缴资金前,如缴存金额有变动需先“缴存月份”、“缴存金额”等缴存信息;如缴存金额没有变动则无需到银行网点确认。各缴存单位也可到各银行网点柜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业务。
三、新系统启用后,中心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改发新的缴存凭证。缴存职工可凭身份证在中心或银行网点窗口打印缴存凭证、查询公积金及办理公积金业务。已开户缴存的单位及职工原公积金账号已改变,缴存职工可从缴存凭证上知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四、各银行原签发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不再使用,今后也不再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凭证的依据使用。建行公积金龙卡只保留银行卡功能,并默认为公积金提取转账的绑定账户。
第九条 业务受理
序号 | 归集业务名称 | 受理地点 | 办结时限 | 说明 |
01 | 单位正常开户 | 银行网点、公积金服务窗口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以单位资金入账后为办结。 | 系统审核 |
02 | 单位责令开户 | 公积金服务窗口 | 审核通过后送银行办理,以单位资金入账后办结。 | 公积金中心审核 |
03 | 单位注销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天办理,以单位资金结清后办结。 | |
04 | 单位名称变更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 |
05 | 单位经办人变更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 |
06 | 人员增减变动 | 银行网点、公积金服务窗口 | 增加、封存及启封汇缴职工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 | 封存人数超现有单位人数一定比例由公积金中心审核,系统自动提示。 |
07 | 正常汇缴、补缴 | 银行网点 | 以单位汇缴资金准确入账后办结。 | 部分补缴方式需公积金中心审核,系统自动提示。 |
08 | 缴存托收服务签到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 |
09 | 单位缓缴 | 公积金中心 | 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审批通过后送银行办理。 | 公积金中心审批 |
10 | 调整缴存基数、比例 | 银行网点、公积金服务窗口 | 系统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办理。 | 公积金中心审核 |
11 | 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 公积金中心 | 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送银行办理。 | 公积金中心审批 |
12 | 本市转移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 限个人,不对单位 |
13 | 本市转移到外市 | 公积金服务窗口 | 系统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以个人账户销户结清资金划入为办结。 | 系统审核 |
14 | 账户合并 | 银行网点、公积金服务窗口 | 系统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以个人账户合并为办结。 | 公积金中心审核 |
15 | 出具企业上市证明 | 公积金服务窗口 | 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办理。 | |
16 | 个人缴存情况证明 | 银行网点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结。 | |
17 | 异地转移接收证明 | 公积金服务窗口 | 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 |
第十条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指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日停止执行,本指引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督查科
2014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