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服务类别:行政确认
三、服务对象: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六、办理依据:国发〔1998〕4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劳社部发[1999]14号等有关规定
七、办理条件
(一)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明齐全,药监部门年检合格,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遵守药品价格,物价部门检查合格;(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3)营业时间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4)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二)定点医疗机构:(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5)配备必要的设备。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监管理、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监管理和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根据医保软件服务能力和定点布局,在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服务对象审查情况。
十一、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相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三)受理申请,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材料复核、实地考察,提出建议,经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四)颁发资格标牌。经办机构确定定点机构并签定服务协议。
(五)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2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