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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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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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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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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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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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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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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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数申报
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申报当年缴费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缴费单位需填报《陕西省——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及电子文档,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2、职工工资发放表; 3、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核算的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 4、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出具的对缴费基数已向职工公示或经职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缴费核定 已办理基数申报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当期正常缴费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缴费。 1、缴费单位每月申报其当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按政策规定,如需选择缴费基数时,本人还应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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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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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数申报:缴费单位须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一月内,向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对于经过审核通过的缴费基数申报,在3日内导入(或录入)、启用及复核。
(二)缴费核定: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身份人员每月15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到所辖地税缴费,可按月、季、半年、年一次性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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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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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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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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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90182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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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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