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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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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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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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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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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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1号)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2号) 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3号) 6、《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 7、《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42号) 8、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1999〕15号) 9、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1999〕29号) 10、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张劳社发〔2002〕20号) 1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3、其他临时性调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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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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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二楼服务大厅、职工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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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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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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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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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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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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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2、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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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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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提交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3个工作日)。 2、初审:医保局职工医保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 3、核定:送分管局领导核定(5个工作日)。 4、信息录入(2个工作日)。 5、缴费(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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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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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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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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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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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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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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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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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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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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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82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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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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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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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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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7、8、9月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永定区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市场2楼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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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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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2路、6路公交车至人力资源市场站下车即到,其中医保服务窗口设在2楼,医保局办公室设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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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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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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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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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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