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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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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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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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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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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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1999〕15号)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1999〕29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4〕7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其他临时性调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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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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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二楼服务大厅、职工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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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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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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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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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所有用人单位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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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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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近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办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参保职工花名册(统一格式)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7.申请参保职工花名册(统一格式) 8.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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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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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医保局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实,明确初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医保局职工医保科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认定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前往申报单位实地核实拟定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对符合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其中:依法行政监督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医保局职工医保科科员、医保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发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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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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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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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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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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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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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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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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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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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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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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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82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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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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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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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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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7、8、9月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永定区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市场2楼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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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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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2路、6路公交车至人力资源市场站下车即到,其中医保服务窗口设在2楼,医保局办公室设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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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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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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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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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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