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
设定依据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市以外的,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5)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
办理地点 |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
办理时间 | 每月5-25日(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88521710 |
办理流程 |
一、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
正文 |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办程序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市以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本市转出到户籍所在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5)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