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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办事指南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事项名称】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二、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   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   三、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办理条件】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处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退休申请   二、本人原始档案   三、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四、需要提供户口、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及相关工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   0458-360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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