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申报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私产房票)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均提取或产权性质为“单独所有”房屋的房主配偶提取时,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 4.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6.住房公积金龙卡 办理地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3楼提取窗口 办理程序: 1.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进行审批。 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4-43620912 投诉电话:024-4362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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