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吐地行办﹝2009﹞16号)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结算科
【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
【办理时限】
适时办理
【材料明细】
发票原(复印)件、出院证明、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优抚证、本地银行开户的存取款凭证
【办理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并支付完毕→社保局医保结算科核算优抚待遇→地区民政局审核审批→社保局基金财务科支付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管措施】
内部监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结算科李文
0995-853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