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职工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1、 具有本市户籍,职工因就业地与户籍地(跨州市)不一致,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回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
2、 职工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互认协议;
(二)贷款条件;
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向保山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保山户籍;
2. 所购建住房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
3. 申请职工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4.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5. 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6. 信用记录良好;
7. 在保山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开立了银行结算账户;
8. 具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向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异地贷款职工异地缴存证明》原件2份;
3、申请人单位贷款证明原件2份;
4、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2份;
5、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8、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二手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证(土地局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各2份(由住房出售方提供);
(2)贷款(购房)证明原件2份;
(3)推荐保证书原件2份;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5)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证(土地局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资计划、集资人员的房屋分配名册、集资建房单位承诺书复印件各2份;
(2)交集资建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11、自建住房且房屋已竣工并办妥产权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
(3)完税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12、在建自建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付工程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6)购买建材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13、申请人在保山市工、建、农、中、农信社任一银行的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四、贷款额度、期限:
(一)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1、有所购买自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不得高于“房价”的70%(“房价”取应纳税额、评估价及公积金中心规定上限总价三者之最低值);
2、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二)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由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女性不得超出60周岁,男性不得超出65周岁;
2、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最长年限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目前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三)借款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四)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2015年5月11日公布利率)
1、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年利率为3.25%;
2、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75%;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从调整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四、办理流程: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使用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期房)贷款时,房屋所在楼盘须已被中心纳入可发放贷款楼盘管理,且住房出售方愿为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住房出售方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2、提供复印件时,第2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居民户口簿复印夫妻双方有身份证号页;
3、办理申请登记、贷款相关手续时需所有借款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