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指南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提供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三、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四、提取流程
(一)申请
缴存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对应提取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如需委托他人(含配偶)办理的,应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审批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3日内办结;
2、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税发票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3日内办结;
(三)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所提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也可拨付至职工单位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五、注意事项
(一)为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提取材料,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无自住住房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办结;如经核实无自住住房证明系虚假证明的,通知职工本人有关情况,并撤销该笔业务,并于3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提取。
六、办理地点
职工应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市直、高新、奎文、潍城、坊子、寒亭(经济)、滨海、峡山管理部,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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