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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流程办事指南

2017-07-28 08:00:01 无忧保
  一、受理申请   缴存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持填写好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对应提取情形应提供的材料提出办理申请;委托他人(含配偶)办理的,需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前台工作人员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扫描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所有证件及时退还给申请职工。   二、录入审批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提取   扫描职工提供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初审录入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的,应在系统中对本人及配偶做夫妻关系关联操作。复核审批无误后,打印提取回执单,由申请职工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向出具无自住住房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办结;如经核对无自住住房证明系虚假证明的,通知职工本人有关情况,撤销该笔业务,并于3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   (二)租住商品住房办理提取   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扫描职工提供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税发票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扫描职工提供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及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的,应在系统中对本人及配偶做夫妻关系关联操作。复核审批无误后,打印提取回执单,申请职工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向出具无自住住房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核对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办结;如经核对无自住住房证明系虚假证明的,通知职工本人有关情况,撤销该笔业务,并于3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   三、支付拨款   公积金中心支付拨款方式有两种:   (一)拨付至职工单位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通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由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对前台办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拨款凭证》,交付受委托银行于次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拨付至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   1.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拨付   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对前台办理的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打印汇总《住房公积金拨款凭证》及《拨款明细》并导出加密的拨款数据,将拨款凭据及数据交付受委托银行于次日内进行资金拨付。   2.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拨付   公积金中心财务部门通过网上银行,将职工所提取款项由公积金中心账户拨付至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四、注意事项   为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应与开具无房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逐笔核对无房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租房的真实性。全部受理审批工作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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