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事指南


1、缴存基数的确定
(1)在职职工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新录用(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和新调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交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单位缴交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非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上限和下限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年一定并于每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2、调整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新一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3、填写《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表》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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