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性事项名称 |
新成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登记 |
事项编号 |
2046 |
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事项 |
责任部门 |
职工养老保险处 |
办理依据 |
1、《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30号) |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2014年1月1日后经批准成立的,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编制核定批复》复印件;4、《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复印件;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6、《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花名册》。以上1、2、3、4项材料均需加盖主管单位的公章各一份,5、6项一式五份。 |
办理程序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月起,填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花名册》,并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核定批复》和《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到单位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参保缴费。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7日 |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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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3楼综合窗口 12333(白天) |
天津市:新成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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