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性事项名称 |
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确认 |
事项编号 |
2047 |
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事项 |
责任部门 |
综合业务协调处 |
办理依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3]27号);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津劳局[2004]16号)等文件规定。 |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在我市或区(县)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国有困难企业或在各级各类失业存档机构中存档的,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45周岁的原军队转业干部。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以及本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手册》。 |
办理程序 |
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原军转干部(有过计划内安置到企业,在企业有过正式就业经历,目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须由单位(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失业保险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查(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报区县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批后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理 |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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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是 |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3楼综合窗口 12333(白天) |
天津市: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确认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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