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性事项名称 |
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 |
事项编号 |
1014 |
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事项 |
责任部门 |
职工养老保险处接件并受理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5、《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5号); 6、《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7、《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
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及户籍批准转入本市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档案、与外省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央十一行业系统内调动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及在本市的参保缴费证明。 |
办理程序 |
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审核通过的,携带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审核申请》再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参保区县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是否需要审图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理 |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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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3楼综合窗口 12333(白天) |
天津市: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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