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办理单位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编码 | FZ01GG-JD-0009-06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
办理程序 | 1、提交材料 2、中心审核 3、银行办理 |
办理条件 |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报材料 |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交: 1、购房合同原件、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所提供的提取材料同购买二手房。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交: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交: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所提供的提取材料同购买二手房。 5、如所拆迁的住房为祖产的,需提供所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2、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非直报、现场申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
办理机构(科室) |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
办理地址 |
1.城区管理部:福州市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2层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夏令时) 城区管理部: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下午17:30—18:00银行内部结算,不对外办公) 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 城区管理部: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下午17:30—18:00银行内部结算,不对外办公) 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591-12329 |
投诉电话 | 0591-87670870 |
备注 |
1.购房提取需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2.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 A4 纸复印。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它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它 |
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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