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一、缴存登记
(一)登记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缴存职工。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以及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单位均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申请资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
5、缴存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账户设立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单位缴存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更换《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
(二)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职工应持《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工商注销证明、人民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确定。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为经国家、省、市批准发放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全部收入,奖金包括:第13个月工资、政府目标考核奖、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档案升级、文明单位、综合治理优胜单位等奖金。
事业单位: 年度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企业单位: 年度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收入。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下调1-5个百分点。市直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参照此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 、单位汇缴
(一)汇缴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转账支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应填写《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补缴
单位和职工漏缴、少缴以及未按照规定标准或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核定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填写《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六、汇缴变更
汇缴变更是指单位因职工增减变动而发生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变更,分为新增、转移、封存、启封。
(一)新增
1、新录用的职工从单位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单位办理新增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中注明增加人数、增加金额,并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新增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二)转移
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由调出单位填制《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封存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月起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时,应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反映,并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
(四)启封
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止的工资关系,单位应自恢复工资关系当月到承办银行启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时,应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反映,并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
七、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自1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检。
九、账户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十、法律责任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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