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类别 | 便民服务 |
法定依据 |
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常[2000]28号) 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 [2001]347号) 3.《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劳社文 [2005]371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规程(修订稿)>的通知》(闽劳险局[2008]25号) 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 9.关于贯彻〈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闽民宗[2010]144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1. 本标准适用于在行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报材料 |
1.《参保单位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增加花名册》 2.《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首次参保的新增职工若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相关材料 4.首次参保的外国人,提供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复印件及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首次参保的归国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责任部门 |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福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620036、87545467、87511464 |
监督电话 | 83217636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