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
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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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衡市劳医字 [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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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及《实施细则》中 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6、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合同; 7、设立与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科(室)和经人社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 |
受理时间 |
每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 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物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服务方式、治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8、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附证书复印件); 9、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治疗服务量; 1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表格 (下载) |
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表格:申请书).doc |
受理机关 |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 |
决定机关 |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事程序 |
1、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医疗生育保险科初步审查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3、医疗生育保险科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4、按照定点类型,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5、印发批复文件; 6、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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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政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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