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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申办条件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书》;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3、根据待遇享受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2)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变更个人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4、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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