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工 伤 待 遇 办 理 指 南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 |
提交材料 |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2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亡)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 5、申领符合领取条件的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件及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
办事程序 |
1、申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单位或职工本人持材料1、 2、3 到工伤待遇窗口申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还需提供材料4; 申领工亡遗属月补助金的,需提供材料1、2、5: 2、初审。工伤待遇窗口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申报。 3、复审。工伤待遇窗口根据提供的材料作出待遇审核,经审核无误打印出相应的工伤待遇审核表。 4、支付。工伤待遇窗口将打印的工伤待遇审核表报财务基金结算窗口,财务基金结算窗口根据提供的帐号转入相应的帐户。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工伤待遇窗口 |
联系电话 |
886610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