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的审核支付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
《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限额结算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0〕15号) 《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复合式结算管理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61号)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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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财务收据) |
办事程序 |
1、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入院参保患者费用信息实时上传,业务科在网上对每名患者的住院费用明细进行审核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2、各定点医院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参保病人住院有效费用汇总整理装订后报送市医保处业务科。 3、业务科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做月结算,报分管主任把关。 4、财务科对月结算数据及资料票据复核无误后,报处领导审批。 5、财务科25日前将上月符合支付条件的统筹金扣除保证金后拨付给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带财务专用章(或收据)支取每月应拨基金,超出月限额部分,暂时扣留,年终统一结算。 6、年底业务科根据月结算情况进行总限额结算,报分管主任把关,转财务科进行复核,报处领导审批拨付。 |
办理时限 |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审核支付自符合条件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联系电话 |
0633-8866119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