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在职死亡及出境定居人员养老个人帐户一次性处理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
办理条件 |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死亡;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境定居。 |
提交材料 |
1、事业单位死亡:所在单位填写盖章的退保通知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死者死亡的有关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处的尸体火化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死亡:⑴职工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⑵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⑷火化单据原件 ⑸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原 件及复印件) ⑹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境定居:参保人员的申请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出境定居单程通行证或护照的原件;已出境定居,委托国内亲属办理的,须出具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的公证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事程序 |
1、职工个人或被委托人持以上证件或材料到个人帐户管理窗口办理,经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持退保通知单到缴费申报窗口办理退保手续并加盖公章后,再到个人帐户管理窗口打印《养老保险在职一次性待遇计算单》(一式四份),盖养老基金专用章(1号窗口),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存档备查。 2、职工或被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在待遇计算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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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3号窗口 |
联系电话 |
0633-886611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