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单位具体开户的管理部。
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 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
办理程序: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4、《预留印鉴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填写新《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
(二)《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样式
手工样式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 位 登 记 号:
单位名称(公章):
变更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证件号码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主管部门 | |||
单位性质代码 | |||
法人资格 | |||
电子信箱 | |||
单位开户信息变更
□住房基金 □维修基金 □住户补贴 |
经办部门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联系
电话 |
座机 | ||
手机 | |||
发薪日期 | |||
开户银行及行号 | |||
账号 | |||
单位应提供证件材料 |
可选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开户行的有关信息 □其他(请注明) |
(三)《预留印鉴卡》样式
印鉴卡正面样式
管理部 印鉴卡
单位登记号:
单位名称 | |
所在区县 | |
主管部门 | |
电话: | 年月日启用 |
印鉴使用说明: | |
印模:
|
印鉴卡背面样式
更换印鉴申请书 | ||
我单位前在你管理部开立
账户,现拟 更换印鉴,兹将印鉴附盖 正页,自年月 日起启用。请将前送 印鉴注销为荷。 |
(在管理部原留印鉴) | |
审批单位签章 | ||
注:印鉴卡必须到管理部柜台领取。
(四)单位信息变更的程序
1、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录入系统,打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单位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一份盖章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单位填制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并留存。机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样式如下:
机打样式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位全称:
单位登记号:
变更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证件号码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主管部门 | |||
单位性质代码 | |||
法人资格 | |||
电子信箱 | |||
单位开户信息变更
□住房基金 □维修基金 □住户补贴 |
经办部门 | ||
经办人 |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联系
电话 |
座机 | ||
手机 | |||
发薪日期 | |||
开户银行及行号 | |||
账号 | |||
单位应提供证件材料 |
可选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开户行的有关信息 □其他(请注明) |
||
受理结果 | 经审查,您单位提供的资料完整,我管理部对贵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接柜:管理部盖章: |
单位经办人:
(五)、预留印鉴的变更程序
1、单位填写新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持原《预留印鉴卡》及相关资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预留印鉴卡》及相关材料,将新《预留印鉴卡》留存,收回原《预留印鉴卡》后销毁。
(六)单位因合并、分立而引起变更的处理
1、已登记的单位,发生合并时,视合并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1)单位发生吸收合并情况的,吸收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变化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无变化,无须办理手续; 被吸收(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发生新建合并的,新建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已登记的单位,发生分立时,视分立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1)原单位继续存在、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单位的,原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变化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无变化,无须办理手续;另设的新单位视同新成立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原单位解散、另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分立情况的,原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另设立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表格下载:《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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