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办理早报:目前我省已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通了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无论您居住在哪个地市,只要您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可实现异地联网结算。日前从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获悉,我省参保人员要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要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可按参保地规定,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进行报销。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同一地市居住生活且连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异地同一地市工作、务工、学习且连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城镇职工在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时,应通过单位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单位经办人按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参保人员申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登记手续。需特别说明的是,在去年年度申报时已经办理异地安置备案的参保人员,今年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行备案;在年度申报过程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在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青海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参保人员申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转外就医人员:对符合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人员,应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转诊证明,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完成备案后,持卡社会保障卡在相应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异地突发急诊怎么办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就医的参保患者,在接受住院治疗的同时,由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急诊入院的,同时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则可持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待遇怎么算
根据人社部〔2016〕120号文件精神,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人员就医有什么规定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市提供跨省异地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刷卡结算。居住地市提供跨省异地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备案信息,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障卡只能在备案的地市使用,参保地不能使用。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门诊、门特以及购药等还暂时不能直接结算,还需按照参保地原规定执行。
■省外参保人员怎么办
需要在我省就医的省外参保人员,要按照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备案时选择就医省为青海省,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我省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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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下,自今年3月1日起,我省率先启动了省本级退休安置人员在北京、天津、山东、江苏、四川五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联网结算工作。随着工作的推进,截至目前,服务范围已从当初的省本级退休安置人员扩大到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就医范围也从五省市扩大到了全国31个省市区。
哪些医疗机构可异地就医
目前,我省已与全国31个省市区开通了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因此,无论您居住在哪个地市,只要您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可实现异地联网结算。您居住的地市哪些医疗机构是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您可以登陆http://si.12333.gov.cn(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如果您在没有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流程(试行)》(青人社厅发〔2017〕61号)文件精神,发生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邮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别忘备案登记
根据人社部〔2016〕120号文件精神,只有办理备案登记以后,才能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因此,备案登记,是您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前提条件。如果您已经在外地工作生活,则需要通过单位年度申报或者委托代理人,完成备案登记;如果您是准备去外地工作生活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错过了单位年度申报的时间,则需要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如果您是准备去外地工作生活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也需要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因安置地市的医疗条件有限,需要到安置地市以外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则需按参保地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因我省医疗条件有限需要去外省住院就医的,或者已转诊到省外就诊后还需再次转入其他省份住院就医的,也需按参保地重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根据人社部〔2016〕120号文件规定,目前跨省异地就医只能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社会保障卡是您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的唯一凭证,请您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您还没有社会保障卡,请及时联系参保地经办机构或者单位经办人,按照办卡流程抓紧办理,已提交制卡申请且个人信息准确的参保人员,也可在已开通快速制卡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快速制卡、补卡和换卡。
●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以有效的解决您垫资压力大、报销周期长、手续多等问题,但如果您不愿意通过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按照青人社厅发〔2017〕61号文件规定,也可以先个人垫付就医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邮寄)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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