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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工伤保险费将加收滞纳金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应当自形成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有欠缴应尽早补足。

  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本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每月对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收缴,即2011年2月份收取1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收缴未到位,2月份会形成欠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3月1日起开始对欠缴的1月份工伤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月1日起对欠缴的2月份工伤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此类推。

  据统计,目前全市1月份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达8745家,占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单位总数(17.3万家)的5.1%.(午报讯 记者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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