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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两道槛

2016-09-29 08:00:07 无忧保

    中国股市从2005年底的千点起步,一年半间,倏然直上4000点,创造了空前的牛市奇迹。在这轮火热的行情中,巨大的资金流入无疑是重要推手。

    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这些往时略显落寞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的一举一动开始成为资本市场瞩目的焦点。

    在4月2日召开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700亿元企业年金将在年底前移交。

    若按目前企业年金投资股市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20%的规定,那么届时将最多会有150亿元资金进入股市。从去年下半年到年底,短短半年间,企业年金总量从500亿元增长到914亿元,已显示出不容小觑的增长潜力。

    企业年金入市不仅增加了股市的资金供给,强化了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而且对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年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机构来说,企业年金分明也是一块充满诱惑的“大蛋糕”。

    越来越多的央企企业年金方案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又将为这个“蛋糕”不断添料。提高企业年金投资股市比例、扩大投资范围的呼声随之高涨;旧有的监管制度框架也开始备受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严格投资比例的定量监管模式,以及投资管理不够专业化的理事会受托模式上。

    业界普遍关注,有望在年内出台的《企业年金条例》,是否可能解决眼下存在的这些制度缺陷问题?

    适度监管诉求

    当前,企业年金制度框架性的法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下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23号令”)。

    在此制度框架下,目前中国采用的年金监管是数量限制模式。

    “23号令”对年金投资作出了严格的数量限制,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30%,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种种严格的数量定量监管,将企业年金框定在较为狭窄的投资范畴,这自然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毕竟企业年金的资金性质是偏保守的。

    不过,业内已难以抑制对盈利的追求。“企业年金投资应从严格监管过渡到混合监管,23号令中的部分数量限制可作出一些修改,比如,取消或放宽某些数量限制;增加投资品种;逐步扩大投资地域等。”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正阳的观点在业内颇有代表性。

    在他看来,放宽比例限制可分步骤进行,目前可以先修改部分数量限制,比如,取消货币类资产限制比例,调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限制比例。而投资品种的扩大可以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当放开,比如ABS(资产证券化)、股指期货投资等。

    太平人寿总精算师、香港强积金创办主要参与者谭伟民认为,投资地域的开放条件目前尚不成熟,需求也不甚迫切。

    首先,人民币目前还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次,人民币较大的升值潜力也会给对外投资带来一定风险。“当务之急是放宽投资限制,企业年金由于数量限制太死,在投资策略上选择机会不多,无法体现各个投资主体的资产管理特色。这种由于数量监管所导致的投资同质化情况很值得担心。”

    事实上,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拓展,更多地取决于股市的健康程度与资产管理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

    显然,在当前的语境下,数量控制仍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受托模式之争

    在“20号令”和“23号令”框架下,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方式可选择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由取得相应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由企业内部成立的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

    工商银行年金中心总经理赵跃告诉记者,很多企业还是倾向于采用理事会受托方式,主要因为理事会一般由企业内部人员构成,比较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另外,聘用外部受托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受托管理费,理事会模式则完全避免了这笔开销,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诱惑。

    另外,由于年金理事会在企业内部产生,所以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很可能会出现企业管理层越位干涉年金理事会投资决策的情况。更严重的是,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于资本市场了解有限,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对于各种投资决策很难作出明智的判断。

    另一方面,目前“20号令”和“23号令”中,对于一旦投资出现问题,年金理事会理事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说明。

    虽然业内某些观点认为,年金理事会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显得并不具有太强的说服力。

    “权力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这给年金理事会带来很大隐患,” 一位企业年金资深律师如此评价,“相形之下,从市场发展趋势、客户安全性、法律责任承担、专业性等角度来看,法人受托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张后奇认为,在法人受托模式下,独立托管制度是年金投资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屏障。托管人、管理人以及委托人构成了互为制衡的内控三角。资金流通在独立的年金专户中完成,托管行在系统中可通过各种参数设置对账户实时监控,“我就是要从这个账户上挪用一分钱都不可能;要超过契约规定投资范围或数量指标,哪怕违规投资一分钱也办不到。现在托管行大部分是上市银行,管理变得越来越严格。”

    年金管理、托管机构资质均由有关监管部门审批,而更重要的是,年金管理还引入竞争机制,托管人、管理人一般通过招投标确定,企业拥有充分选择的权力。

    谭伟民介绍,在香港强积金计划30多万个企业中,采用理事会的只有两家企业,其余都采用法人受托的模式。

    对于一些具有托管人身份的大型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市场表现不够好,损失的不仅仅是他们所管理的强积金,甚至这些金融机构旗下的其他业务也会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拥有完全的选择权,这点将会给年金管理企业带来最大的危机感和压力。为了避免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他们除了用业绩和服务说话,没有其他选择。

    谭伟民认为,完全否认理事会的作用也不符合事实,在现实操作中,尤其对于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双重监督的模式来运作。

    国外采用理事会模式的年金托管人,一般会通过购买职业保险的方式来规避赔偿风险。不过,由于理事会模式下托管人欠缺专业技能,这种保险也会给企业带来较高成本。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公司总经理杨帆认为,在未来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应该采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专业法人受托机构的模式,形成决策权和经营权分开的治理结构。受托人凭借其专业和具体组织运营上的优势,在关键环节上可以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供其决策。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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